广西民族大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
(2021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西民族大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广西民族大学社科联。
第二条 本会是广西民族大学社会科学界学术性社会团体的联合组织,是广西民族大学党委领导下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学校党委和行政联系全校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学校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本会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紧紧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切实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团结和组织广西民族大学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深入研究和回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学术交流、社会科学普及活动,促进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为学校的教学和科研服务,为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改为:提供思想支撑、智力支持和精神动力)。
第四条 本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五条 强化思想政治引领,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团结凝聚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事业。
第六条 本会按照自身特点,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二章 任务
第七条 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和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第八条 领导、指导、组织、管理、协调本会团体会员的工作。
第九条 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组织开展和指导学校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校内外、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学校和广西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
第十条 开展社会科学知识的咨询和普及工作,协调哲学社会科学成果的出版、宣传和推广,促进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第十一条 组织学校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申报各级各类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活动。
第十二条 促进学校社会科学各学术团体之间、学科之间、理论工作部门与实际工作部门之间、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界之间以及本会与校内各人民团体的联系和协作;加强与上级有关部门及区内外社会科学界的联系;加强与校外学术团体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积极反映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建议和要求,维护社会科学界学术团体和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发挥学校党政领导与学术界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十四条 加强智库研究与交流平台建设,组织和推动社会科学工作者围绕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决策咨询,为广西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献计献策;积极参与制定学校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和重点社会科学课题的攻关;推动学校新型智库体系建设,发挥思想库、智囊团作用。
第十五条 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发展、壮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队伍,发现和培养哲学社会科学优秀人才,推动全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成为先进思想的倡导者、学术研究的开拓者、社会风尚的引领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
第十六条 加强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学风建设,依法依规对全校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
第十七条 反映全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完成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学校党政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九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会员包括依法成立并承认本会章程的校级社会科学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各人文社科类二级单位,研究生和本科生中相应的学会、社团。
第二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依照本会和团体会员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二)享有本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四)请求本会保护自身合法、正当权益。
(五)优秀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和先进团体会员及其个人,可获得本会的表彰和奖励。
(六)按照本会宗旨举办活动,确有困难的,可向本会申请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七)优先取得和使用本会的学术资源等相关资料和信息。
(八)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二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
(二)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完成本会布置和委托的各项任务,根据本会要求参加相关活动。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四)向本会报告重要的活动计划,提供活动信息和资料,推荐优秀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和先进工作者,反映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名誉,不按本会宗旨开展活动,本会可视情节轻重,按有关程序处理。
第四章 组织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广西民族大学社科联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代表,主要是由各团体会员按本会常务委员会分配的名额推选产生,部分代表由本会常务委员会与有关单位协商推选产生。
第二十四条 广西民族大学社科联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学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五条 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审议和通过上届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制定或修订本会章程。
(三)选举产生本会委员会。
(四)通过有关决议。
第二十六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委员会领导本会工作。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如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听取常委会的工作报告。
(二)确定年度工作计划。
(三)增补和调整委员,决定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由主席1人、副主席2人、秘书长1人、其他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根据工作需要,由秘书长提名,经常务委员会讨论批准,可聘任副秘书长l~2人或顾问若干名。
第二十九条 广西民族大学社科联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由于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可经委员会批准,按相关程序予以更换或增补。
第三十条 在全体委员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日常工作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织实施。本会设办公室,配备办公室主任1人。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二条 经费来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拨款、举办各种社科活动的收入、团体和个人捐赠。
第三十三条 经费管理与使用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广西民族大学社科联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