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有关委、厅、局,各市科技局,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依据《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我厅和自治区财政厅于2007年12月24日发布了《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验收办法》)。该办法的发布与实施,目的是进一步规范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和课题(以下简称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是检验科技计划及其项目(课题)实施成效的主要手段,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项目(课题)验收情况,是信用记录、评价的重要内容,直接影响到相关单位及个人今后项目(课题)的申请和立项。为了加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推动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现就近期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请你们对2001年以来(含2001年)承担或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进行清理,对已逾期或到期未验收(或未鉴定)的项目进行分类处理。
(一)已逾期或到期未验收(或未鉴定)且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务必于2009年3月31日前按《验收办法》的要求准备好项目验收材料并向我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属于滚动连续支持的多个项目,可合并成一个项目进行验收(须书面向我厅提出申请)。项目内容属于科技创新能力与条件建设性质的,验收材料可免交项目实施技术总结报告。
(二)无法继续实施或已失去继续实施意义需要撤销或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2008年12月底前向我厅正式行文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项目工作总结、经费决算表等材料,我厅审核后批复。
(三)无法按原项目合同(或课题任务书)约定组织实施,确需调整项目内容、考核指标或实施期限的项目,承担单位也应于2008年12月底前向我厅正式行文提出书面申请,我厅审核后批复。
二、凡向我厅申请或报送的材料,如属于委托管理的项目或有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的课题,均应附上受委托管理单位或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的审核意见。
三、2009年4月1日起,仍有项目(课题)逾期不提出申请验收的单位和项目(课题)负责人将被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四、严格按《验收办法》规范验收专家组的组成成员,除技术专家外,专家组成员必须有1名财务专家和1名管理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五、专家组须按照《验收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并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出具验收意见,根据第十六条规定的验收结论类别出具验收结论。
请你们高度重视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按《验收办法》和上述要求,做好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
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厅相关业务处联系,联系方式参见广西科学技术政务公开网(网址:gov.gxsti.net)“机构及职能”栏目中的“各处室职能”页面。
联系协调人:徐发农 电话:0771-2630952
梁 冰 电话:0771-2618723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